索引号:
1115020067068734X3/2025-00962
成文日期:
2019-07-0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府办发〔2019〕54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包头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9-07-26
资料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包头市规范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布局,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遵循“服务为本、统筹规划、规范有序、多方共治”原则。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发展定位。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属于营运性非机动车。共享单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我市共享单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建立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的车辆投放机制。结合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不鼓励发展电动自行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可适量投放。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四)规范企业运营服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的规定,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线下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和运营维护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五)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要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向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等部门推送相关信息。

    (六)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在开展租赁服务前30日内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承租人押金管理模式及安全保障措施、承租人信息采集及安全管理方法、车辆投放及停放管理措施、车辆质量技术性能及维保制度、事故民事赔偿机制及处理流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管理制度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在我市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服务事项公开作出承诺。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并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七)严格退出机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因兼并、重组或者退出运营服务时,应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事项进行明确,要提前3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监督管理

    (八)车辆投放调控监管。要建立投放规模调控机制,市区车辆投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保持动态平衡,在商圈、医圈、校圈和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地要增加车辆投放量。运营企业应在政府宏观总量控制范围内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季节变化科学合理地调配车辆,保障市民骑行需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局信息服务平台更新上传本地投放车辆数量、注册承租人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九)车辆骑行停放监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电子围栏等信息,并利用科技手段,切实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约谈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企业,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车辆。对经核实确认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将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十)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要求,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银保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运营企业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人用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交通、银保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运营企业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共享单车所产生的租金。运营企业应建立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并告知用户,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十一)企业信息平台监管。运营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主动接受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并保护承租人信息。企业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鼓励企业将运行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时,企业应立即向上述部门报告。

    (十二)车辆质量性能监管。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明示安全使用要求,满足安全骑行要求。应建立车辆管理维保制度,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破损废弃的车辆,保障运营车辆安全。

    (十三)明确承租人责任。共享单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要实名注册和使用。骑行前应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并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遵守道路交通和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到安全骑行、规范停放、文明用车,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公安机关通行管理


    对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违反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时,可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依规予以解决。

    四、保障机制

    (十四)明确管理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推动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市住建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市区范围自行车道路规划并建设,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负责协调全市各物业公司,制定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办公场所、广场、停车场等区域的停放制度。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查处故意损毁、盗窃共享单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制定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科学施划停车点位;负责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乱停乱放和违规骑行进行综合管理与执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将共享单车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对占用盲道、侵绿占绿等影


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破损废弃车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共享单车企业的工商登记、车辆质量检验和价格等方面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共享单车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对企业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包头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负责做好共享单车企业专用资金账户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工信局、文旅广电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组织做好辖区内自行车道、自行车停放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以及辖区内共享单车投放、停放、运维、转运等现场秩序的具体监管。

    (十五)建立联动机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建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地区积极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共享单车发展规模、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杜绝引发资金风险。对投放市场的共享单车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障、报废回收、举报投诉等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共享单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教育。积极宣传文明骑行、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珍惜自己的骑行信用记录,为共享单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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