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67068734X3/2025-00958
成文日期:
2025-03-2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包城管发〔2025〕13号
发文机关:
市城管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绿化设施和城市绿地树木花草补偿和赔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3-20
资料来源:市城管局

各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度包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4〕20号)文件要求,市城管局制定起草了《包头市城市绿化设施和城市绿地树木花草补偿和赔偿标准》。经市政府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绿化设施和城市绿地树木花草补偿和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包头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城市绿化设施和

城市绿地树木花草补偿和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促进城市绿化和美化,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减少规划绿化用地、砍伐移植树木花草、城市交通及生产事故、市政设施建设、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造成的毁损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赔偿或补偿。林业或其他部门管理的绿化苗木的损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区域的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发改、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移植乔木、灌木”、“砍伐乔木、灌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经许可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移植乔木、灌木”、“砍伐乔木、灌木”事项中涉及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的,需进行补偿。

第五条 适用本标准进行补偿的情形如下: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或其他建设行为损坏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

(二)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

(三)对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中保证通讯、输电、燃气、供水、排水等城市管线设施安全使用而损坏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后补办手续的。

第六条 适用本标准进行赔偿的情形如下:

(一)因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交通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保护措施,损坏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的;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恢复、归还造成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损坏的;

(三)践踏草坪;挖沙取土、烧烤、填埋物品、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有害废渣、油类,排放污水,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在绿地内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偷取绿化用水;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擅自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攀、折、钉、拴树木;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等损坏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

(四)造成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损坏的;

(五)其他损害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各产权单位(个人)对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损坏补偿或赔偿的计算需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损坏绿地树木花草补偿及赔偿标准包括因损坏造成的砍伐、清理、移植、补植、修剪、三年养护等费用。

损坏绿化设施的补偿及赔偿标准包括因损害造成的清理、运输、安装等费用。

本条所称的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计算,并根据损坏时的材料市场价和包头市工程造价信息价进行调整。

第九条 损坏绿地树木花草的不同情形应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造成普通树木花草、白皮松等名贵针叶树木、银杏等名贵落叶树木死亡的,按死亡赔偿标准赔偿;

(二)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50%以上(含50%)损伤;树木主干表皮50平方厘米以上(含50平方厘米)损伤;树干45°倾斜;树干断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视同造成树木死亡,按死亡赔偿标准赔偿;

(三)造成胸径在50厘米以上(不含50厘米)100厘米以下(含100厘米)乔木类树木死亡的,按死亡赔偿标准50厘米为基础,每超过5厘米,赔偿金额递增10%;

(四)造成高度在300厘米以上(不含300厘米)灌木类树木死亡的,按死亡赔偿标准300厘米为基础,每超过20厘米,赔偿金额递增5%;

(五)造成蓬径在70厘米以上(不含70厘米)球型植物死亡的,按死亡赔偿标准70厘米为基础,每超过5厘米,赔偿金额递增5%;

(六)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25%以下(含25%)损伤的,按死亡赔偿标准的10%—30%赔偿;

(七)造成树冠或树木根系25%以上(不含25%)50%以下(不含50%)损伤的,按死亡赔偿标准的25%—60%赔偿;

(八)造成树木主干表皮20平方厘米以下(含20平方厘米)损伤的,按死亡赔偿标准的15%赔偿;

(九)造成树木主干表皮20平方厘米以上(不含20平方厘米)50平方厘米以下(不含50平方厘米)损伤的,按死亡赔偿标准的15—40%赔偿;

造成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或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大树损伤或死亡,赔偿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条 同一行为对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按标准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补偿或赔偿费用应纳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绿地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补植、补栽、补建资金足额拨付,用于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恢复、修复。

其他产权单位(个人)参照本补偿或赔偿标准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标准仅针对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各类违法行为仍需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标准实施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产生分歧时,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术语解释

本标准所称补偿,是指单位、个人对经许可占用绿化用地;砍伐移植树木、灌木;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交通、生产等事故时损坏绿地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等行为,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

本标准所称赔偿,是指单位、个人因未经许可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损坏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行为,缴纳相应费用的补救措施。

本标准所称绿地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与上位法一致。


附1:

绿地树木花草:乔木(落叶乔木、常绿乔木)灌木(落叶灌木、常绿灌木)球形植物(落叶、常绿)绿篱(落叶、常绿)攀援植物、造型树(落叶、常绿)花卉(一年生花卉、多年生花卉、宿根花卉)草坪、花坛、花境、花雕等

附2:

绿化设施:围栏(铁艺、石材、仿木、木质、金属球柱链)花池(花岗面、火烧板、普通面砖)挡土墙(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砖混、木质)铺装(彩色砖、环保砖、大理石、镂空砖、步汀、卵石面、彩色透水混凝土)侧石(混凝土、花岗岩)灯具(庭院灯、射灯、彩灯、串灯、水下灯)喷泉喷灌(管道、喷头、阀门、配电箱、音响设备、给水井、泄水井、蓄水池、电缆线)园椅(铸铁木条凳、排椅、仿木座椅、大理石坐凳、水磨石条凳、园椅园桌)园林建筑小品(亭、廊、坪、碑、阁、桥、凳、桌、椅、假山等)景观石、垃圾桶(不锈钢、普通)、健身器材等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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